新修订的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发布


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(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


为什么修订?





200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原办法),2010年进行了首次修订。原办法的实施,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,切实加强了新化学物质生产、进口环节的环境管理,为预防和减少新化学物质在中国境内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、推动相关行业绿色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但经过多年实践,原办法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工作要求。本次修订,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,突出精准治污、科学治污、依法治污,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,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,不断健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。





修订的思路是什么?





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在保持连续性、稳定性的基础上,推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与时俱进、完善发展。一是深化“放管服”要求;二是坚持问题导向;三是坚持协同共治;四是坚持“开门立法”。





修订了哪些内容?





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:一是聚焦环境风险,突出管控重点;二是优化申请要求,减轻企业负担;三是细化登记标准,完善审批要求;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,提高管理效率;五是跟踪新危害信息,持续防范环境风险。





《办法》实施后,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责任和义务?





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、生产、进口和加工使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,应采取有效措施,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。主要责任和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:一是应当取得登记证或办理备案;二是应当防范和控制环境风险;三是应当落实跟踪管理要求;四是应当接受监督抽查。


附件: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》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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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5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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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生态环境部